遇到不合理的磋商條款該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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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定恆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黃柏榮
企業經營者與多數消費者簽約時,除了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基礎外,通常會夾雜個別磋商的條款,個別磋商條款是經過雙方當事人進行磋商後的買房約定,然而個別磋商約定與主管機關公布的「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」不同時該怎麼處理?
■Q:「個別磋商條款」常見的有哪些?
坊間時常誤認個別磋商的效力遠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,遇到爭議時,會以約定經過個別磋商,不適用定型化契約的規範,進而喪失爭取權利的機會,筆者歸類常受諮詢的預售屋買賣的個別磋商陷阱類型,並提供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、個別磋商認定的看法:
1. 違約金位置留空白,個別磋商後超過百分之15。
2. 交屋保留款約定過低,於交屋修繕時,賣方恐擺爛不願積極處理。
3. 賣方降低違約金比例,未來易造成賣方違約可能性。
4. 核貸成數不足強制解約。
■Q:遇到不合理的磋商條款該怎麼辦?
首先個別磋商條款應符合個別性,如果該條款是大量複印、所有消費者均簽訂等,難認為具備實質磋商的事實,仍然應歸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,且該條款仍應注意是否提供審閱期間,否則未經實質磋商的條款,應不構成契約內容。
當個別磋商條款具備個別性時,而與定型化契約條款矛盾,或是更不利消費者時,應主張目的性限縮解釋,例外以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內容,作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依據(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院臺消保字第1050169280號函),如買方負擔的違約金遠高於百分之15時,仍然要回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僅以百分之15計算,超過部分無效。
建議讀者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時,應逐條審閱各個條款的內容後,並加以比對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後再行簽約,如發現有低於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標準或根本不具實質個別磋商要件時,可向賣方反應,如未能改善時,得向消保官提出申請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