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-03-18
黃柏榮房產法律通買預售屋「沒有契約審閱期」 消費者該怎麼辦?
閱讀重點
作者:定恆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黃柏榮
過去筆者曾處理過,客戶至建商預售屋銷售中心看屋,首次賞屋4小時內簽立價值高達2000萬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,當日並給付定金20萬元買房後,建商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交與客戶攜回審閱,客戶返家閱讀契約後,發現購買標的、房型不符合需求,詢問筆者若建商未給予契約審閱期,該怎麼主張?

■Q:預售屋合約「沒有契約審閱期」 我該怎麼辦?
首先契約審閱期,是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的固定、不變性的定型化條款,本質上存在較多不利消費者之條款,因此為了使消費者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內容,出現了契約審閱期之規定。
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,企業經營者銷售預售屋必須給予消費者5天的契約審閱期,因此建議簽署預售屋買賣契約前,先向建商、代銷業者索取契約,帶回家仔細閱讀,如有不明白之處,亦可向專業人士諮詢;如果銷售人員拒絕提供或表示給付定金後提供等,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。
■Q:如果沒有提供充分的審閱期,我是否可以主張解約?
依法律規定,無效的範圍僅在預先片面擬好、無從選擇的契約條款內容,如果是個別磋商的內容,如買賣標的位置、面積、價格等部分,無法主張違反審閱期間,契約無效。然而未給予審閱期間,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,恐被公平會裁罰2500萬元。
本件當事人委託筆者後,我們除委發律師函外,並與建商、代銷業者安排調解、申訴等管道,最後順利為當事人拿回全數定金。
筆者建議當遇到建商、代銷業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,又認為購買時房屋資訊不足夠時,可以先以存證信函、律師函等方式通知建商以及代銷業者,並請建商以及代銷業者提供解決方案,如有必要時得向消保會申請訴訟。
